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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试行)

来源:保定市人民政府 2018-09-17 17:04:00

[摘要] 为进一步加快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步伐,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试行)

保政函〔2018〕81号 

莲池区、竞秀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步伐,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和《2018-2020河北省棚户区改造三年行动方案》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省委、省政府“双创双服”活动为契机,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政府主导、市区统筹;连片改造、区域平衡;全面推进、突出重点”的原则,按照“先落实安全措施,后推进实施改造”的顺序,加快推进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确保到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主城区范围内现有的城市棚户区,重点是C、D级城市危房改造。

二、界定范围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城市住宅区,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要严控改造范围,因城市道路扩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校舍改造、养老院改造、厂房改造、工矿企业和商业设施等搬迁改造项目;农村危房改造、土地增减挂钩项目;城镇规划区以外的农村新型社区建设项目,不得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三、改造方式

(一)成片改造。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区域位置、布局形态等因素,以城市路网为基础单元,打破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界限,原则上片区范围内城市棚户区、城中村,实行联合改造,改造范围由区政府(管委会)会同市规划部门议定后,经市棚改办报请市政府审批。

(二)区域改造。对拆除后属于绿化用地、道路用地以及其它公益事业用地的,或腾空后可经营性土地较少的,不适合进行成片改造的,由辖区政府统筹使用市政府土地收入分成资金,通过采取货币安置和异地集中建设安置相结合方式,在本区域内自求平衡。对拆建比不足1∶2.3的城市棚户区项目,在满足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的前提下,经市规划部门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可按照1∶2.3的拆建比适当提高容积率。

征收补偿方案由区政府(管委会)常务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四、政策支持

(一)加大资金支撑。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筹措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积极申请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市政府将城市棚户区征迁腾空的可经营性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国家、省规定的各项计提资金后,全部拨付到区政府,统筹用于棚户区改造。

(二)落实相关政策。依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冀建保〔2018〕6号)文件要求,认真执行棚户区改造税费减免等相关政策。

(三)创新安置方式。棚户区改造采取货币安置和实物安置相结合的方式,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把棚改安置纳入住房保障体系,做好与各类住房保障政策衔接,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对象,市住房保障部门优先保障。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主体责任。各区政府(管委会)是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要积极做好摸底调查、改造方案论证、安置房源组织等基础性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主动作为,确保棚户区改造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对已鉴定的危房,辖区政府(管委会)采取人防和技防相结合,加强日常管理,务必保障群众居住安全。涉及的产权单位、产权人,应当积极配合,当事人拒不执行停用和搬离决定,致使房屋倒塌,损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明确政策衔接。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以下事宜参照《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试行)》(保政函〔2018〕80号)执行,纳入市政府棚改项目库、列入改造计划、改造模式、资金筹措、土地储备和供应、征迁成本核算、承接主体引入、社会资本 、安置房建设和管理、项目监管等。

对有特殊问题的遗留项目,市政府研究确定具体解决方案。

本意见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保定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1日

 

附件1

 

保定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政    委:聂瑞平  市委书记

指 挥 长:郭建英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指挥长:李双喜  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杨春光  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张志奎  副市长、高新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

成    员:管志民 市政府副秘书长

赵忠明  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贡希强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李保森  高新区管委会主任

李振平  市公安局副局长

彭少勇  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张五进  市法制办主任

刘文群  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聂会文  市金融办主任

师国利  市住建局局长

苑景华  市规划局党组书记

陈绍辉  市国土局副局长

方砚烽  市财政局局长

侯晓平  市发改委主任

肖宝元  市环保局局长

汪树立  市人防办主任

赵国宏  市税务局局长

丰世敬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

张少轩  市民政局局长

李习谦  市审计局局长

张瑞清  市行政审批局局长

张雪松  竞秀区区长

张志定  莲池区常务副区长

保定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为常设机构,设在市政府办公厅,办公室主任由管志民同志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市住建局副局长葛新民同志 担任,市国土局副局长张宗来、市财政局副局长齐云龙、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副局长刘文力、市行政审批局副局长宋红敏同志任副主任,葛新民同志负责主持日常工作。

具体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棚改方针、政策,研究制定、修订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政策和实施办法;编制全市棚户区改造中长期规划和统筹安排全市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负责棚户区改造日常工作,负责对保定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进行调度,审核或审批改造方案,办理相关手续,对项目进度和工程质量进行巡查;融资工作;对接省安居办,负责分解省政府下达任务,统计上报棚户区改造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对各县(市、区)、开发区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调度、督导检查和考核等工作。

 

附件2

 

城市棚户区界定标准和认定依据

 

一、界定标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住宅可以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结构以简易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等为主,建筑密度40%以上且使用年限30年以上的平房或多层住宅。

(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鉴定为城市危房的房屋。

(三)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屋结构抗震不符合《抗震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建筑结构抗震鉴定标准》的房屋;房屋使用功能不完善,包括房屋室内空间和设施不能满足基本要求(如无集中供水、无分户厨卫等);存在安全隐患,住宅区域内无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建筑消防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存在较大消防安全隐患,或者存在地质灾害等其他安全隐患;市政基础设施不健全,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交通、污水和垃圾处理等配套基础设施不齐全或年久失修;公共服务设施薄弱,无基本教育、医疗卫生、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房屋。

二、认定依据。城市棚户区认定依据包含能证明房屋年限、性质、功能、现状的相关材料;能证明水、电、气、暖、交通、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不全的相关材料;危房鉴定报告;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等。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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