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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保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这你都不围观?

发表于2014-05-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建立政策性住房信贷体系,支持保定城镇居民购买自住住房,支持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和《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有价证券质押,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偿还本息连带责任,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设住房(房改房)、二手房、拆迁安置房等。
第三条 贷款的办理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内贷款发放的审批工作。分中心、管理部根据管理中心的授权负责管辖范围内贷款的审核和发放工作。
第五条 管理中心委托承办住房金融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具体办理贷款手续,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
第六条 管理中心与贷款银行签订办理贷款业务的协议,并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贷款的资金来源是管理中心归集管理的住房公积金。


发表于2014-05-07

没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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