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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转发<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建金〔2018〕9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和异地转移接续业务,
各县(市、区)分 、管理部, 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转发<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建金〔2018〕9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和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集中托管户托管半年以上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提供本人未在异地继续缴存声明、转托管机打凭证、本人身份证、本人银行卡办理销户提取。集中托管时间不到半年的,符合其他提取条件的,按相关规定提供手续办理提取。
二、应转移至集中托管户但未及时办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单位账户封存(或停缴)半年以上的,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材料、本人身份证、本人银行卡办理销户提取。
三、职工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能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在集中托管户的,或者在单位封存(或停缴)半年以上的,均可携带本人身份证、本人银行卡办理销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单位封存(或停缴)不足半年的,申请提取时,另需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材料。
四、职工在外地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办理单位封存(或停缴)或集中托管封存的,在申请办理异地转入接续时,需在本地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存在违规提取失信记录的职工,在申请办理异地转出接续时,失信记录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