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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前,清苑区政府对2019年新增气(电)代煤改造工程有关政策提出指导意见,明确了补贴范围、确户认定条件、不予补贴情况。
根据《保定市清苑区电代煤和气代煤工作实施方案》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保定廊坊禁煤区电代煤和气代煤的指导意见》、《关于就省审计厅指出的2017年度双代确户台账数据问题开展全面核查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气(电)代煤工作开展实际,按照依规、公平、公正和节约利用社会资源的原则,现就2019年新增气(电)代煤改造工程有关政策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补贴范围
(一)全区范围内启动实施气(电)代煤改造的农村居民住户,按照本说明中的确户要求享受政府支持政策。
(二)村委会、卫生院等非营利性公益场所及行政事业单位、工商企业和村内商品楼房(含小产权楼房)等不予补贴,不能纳入农村清洁取暖确户台账。
(三)在2019年度全区新增气(电)代煤工程启动施工前,已经安装燃气设备的居民住户,只享受取暖期气价补贴,不享受设备购置等费用补贴,补贴标准参照上级政策执行,此部分居民住户要单独建立台账。
二、确户认定条件
(一)气代煤改造
(1)认定基础条件
①居民住户在村内有独院宅基地,取暖季实际有人居住。
②居民住户完成气代煤改造工程,拆除原有燃煤取暖炉。
(2)无论住宅面积大小均执行“一宅一表一壁挂炉”政策。
(3)在独院宅基地内有两户以上(含两户)实际居住、并各自有独立燃煤锅炉连接暖气循环系统取暖的居民住户,由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出具认定证明,可分别享受政府补贴,确户时应在确户台账备注栏标明“一宅多户”。
(4)具备通气条件且燃气只用于生活的村内商业门脸或企业,有居民住户实际居住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同一居民住户在村内有宅基地的,按照相应政策只享受村内壁挂炉和天然气接口费补贴,其余居住地改造费用自行承担(燃气公司只收取施工材料成本费和人工费);另一种是同一居民住户在村内无其他宅基地的,所居住的商业门脸或企业按照相应政策享受壁挂炉和天然气接口费补贴。
(5)在外务工、经商等不长期在村内居住的,按照相应政策只享受村内一处宅基地的壁挂炉和天然气接口费补贴。
(6)在村内有多处住宅、轮流居住、分别有独立取暖设施的,只享受一次接口费和一台壁挂炉补贴,自居住宅享受政府补贴,其余闲置或出租住宅自行承担改造费用。
(7)准备翻建的老旧危房和政府拆迁安置等特殊情况,不能纳入确户台账;新建未居住的在2019年10月30日前肯定居住,在做出承诺保证后,按照相应政策享受壁挂炉和天然气接口费补贴。
(8)有关认定基础条件外的其它个别情况,按照从严认定的原则,由居民住户提出申请(见附件1),村两委审查并公示3天(见附件2),村内其他居民住户无异议的,报乡镇政府审查认定后,另行建立特殊户台账(修改确户台账表头名称为:保定市清苑区清洁取暖特殊户台账)。
(二)电代煤改造
按照“三证合一”(身份证、户口本、宅基地证或电表票据)的标准以村为单位进行户数登记,村委会确认后安装电取暖设备,确户认定基础条件参照气代煤。
(三)其他
(1)生产经营场所和商品楼房(含小产权楼房)等不予补贴,不纳入确户台账,但燃气企业在实施清洁能源取暖改造工程过程中,应综合考虑企业商户意见,制定合理收费标准,只收取施工材料和人工费用。
(2)对建档立卡等确有困难的居民住户,由居民个人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按程序上报民政部门审查、把关,由民政部门提出解决办法,要在确户台账备注栏中清楚标明“建档立卡贫困户”。
三、不予补贴情况
1、所有参与本次“气代煤”改造的农村改造住户,在气(电)源稳定的情况下,保证不再使用各类燃煤及其制品取暖过冬。
2、凡是享受“气代煤”改造补贴的住户,一经发现使用燃煤及其制品取暖过冬的,取消并追缴改造用户已享受的补贴资金。
3、因村街住户自身原因,未按时完成“气代煤”改造的,财政不予任何补贴,燃气管网建设费、燃气取暖壁挂炉等费用由村街住户自行承担。
4、各类经营场所、企业商户及公共设施场所不列入补贴范围。
保定市清苑区气代煤和电代煤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019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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