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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清苑区划拨土地上房屋分套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补充意见》出台

来源: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政府 2019-08-08 18:02:07

[摘要] 8月8日,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政府公布了关于印发《保定市清苑区划拨土地上房屋分套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保定房天下讯 8月8日,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政府公布了关于印发《保定市清苑区划拨土地上房屋分套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意见》中明确了缴纳土地出让金的适用类型、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标准、收取方式、土地出让年限的确定等内容。

原文如下:

保定市清苑区划拨土地上房屋分套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补充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提高不动产登记效率,营造便民、利民环境,本着尊重历史、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保定市清苑区不动产登记若干问题规定(暂行)的通知》、《保定市清苑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退出管理实施细则》,参照《石家庄市划拨土地上房屋分套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有关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区划拨土地上房屋分套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关工作规定如下:

一、房屋用途为住宅和非住宅分套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适用类型

(一)划拨土地上房屋为住宅用途,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互换等方式将其房地产转让给他人的。

(二)划拨土地上房屋为商业、金融、餐饮、娱乐、办公等非住宅用途,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互换等方式将其房地产转让给他人的。

(三)划拨土地上住宅、非住宅权利人申请变更用途、性质的。

二、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标准

(一)划拨土地上住宅的房屋分套转让,暂按房屋计税价格的1%缴纳出让金。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按照计税价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

(二)划拨土地上非住宅用途的房屋(商业、金融、餐饮、娱乐、办公等)分套转让,暂按房屋计税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

(三)划拨土地上住宅、非住宅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性质、用途的,按照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出具评估报告,按评估总额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

(四)2017年12月31日后审批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参照《保定市清苑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退出管理实施细则》(清政办【2017】186号)。

三、土地出让金的缴纳和收取方式

(一)本意见实施前已经上市交易,但尚未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人取得完全产权或再次上市交易时,应当按照本意见的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

(二)土地出让金由区财政部门收缴,也可由财政部门委托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代理收缴。在缴纳土地出让金后不再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报批手续,不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土地出让年限的确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从该宗地上套房屋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之日计算,确定出让土地使用权截止日。此后其他各套房屋转让时,其土地出让年限相应缩短,以使同一宗地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保持相同的截止日。

五、不包含整宗土地

整宗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归属同一产权人,且转让后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技术要求和有关规定办理程序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此情形不适用于本意见。

六、政策实施

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新政策后,本意见与国家政策不一致的,按国家政策实施。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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