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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09-19 10:36:34

[摘要] 《保定市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30日。

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保定市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管理,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根据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并参考其他城市先进经验做法,起草了《保定市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电子邮箱bdjsjc@163.com提出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30日。

附件:保定市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16日

附件

保定市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依据)为规范商品房项目销售信息公示行为,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引导企业诚信经营,营造公开、公平、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信息公示内容)本文所称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是指保定市主城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房项目售楼部,应当公示购房者知情的销售信息,主要包括项目信息、法律法规及制式文本、经纪机构及人员信息、项目宣传信息、样板间展示及装修信息。

第三条(管理权限)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管理工作,负责主城区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公示期限)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期限原则上自商品房取得预售许可(现售备案)之日起至全部商品房销售完毕止。

第五条(公示原则)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行为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真实客观、便捷主动、及时全面的原则。

第六条(公示方式)商品房销售应当设置公示栏、公示台和公示簿,便于购房者了解该商品房项目的基本情况,获取相关信息。鼓励房地产企业通过电子信息屏、多媒体交互终端等方式多渠道展示项目公示信息。

公示栏设立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或展示沙盘旁边,以张贴上墙形式公示信息,正上方标注“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栏”字样。公示栏设置应方便取阅,公示资料离地面高度不宜高于2.2米。

公示台设置在公示栏旁,公示台正面标注“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台”字样。公示信息分类装订成册设置公示簿,固定在公示台上,公示簿封面标注“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簿”字样。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以视频和照片方式留存销售信息公示内容和样板房公示内容。鼓励将销售信息公示内容和样板房公示内容进行公证。

第三章 项目信息公示

第七条(基本信息)商品房销售现场应当公示以下内容:企业信息、项目信息、销售人员信息、房屋销售信息、预售方案、物业服务信息、装修信息、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及监管账户信息、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信息、项目停车位(库)信息(包括人防车位信息)。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立即更新。

第八条(证件信息)公示栏中应公示的证件包括: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项目不动产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九条(不利因素公示)开发企业应当公示红线外200米内对项目可能产生废气、噪音、烟尘等影响的因素,包括公共厕所、垃圾站、变压器、通讯基站、道路、桥梁、隧道、火车站、汽车站、油气库站、危险品仓库等。

第十条(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信息公示)商品房预售项目应在项目销售现场和购房缴款处明显位置公示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及监管账户信息,包括与预售许可证一一对应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信息、商品房预售款三方监管协议等材料。

第十一条(贷款信息公示)商品房销售项目应公示我市住房信贷政策和不拒绝购房者选择公积金贷款和不附加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承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商业贷款的便民服务信息,包括银行名称、咨询电话、住房公积金及商业贷款流程和贷款注意事项等公示信息。

第十二条(项目配建信息公示)项目存在配建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人才房等房源的,应公示数量、类型、位置分布、产权状况及物业管理模式、共用设施设备等信息。

第十三条(商品房规划功能提醒)非住宅用途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公示信息应与规划部门审核的规划图纸注明的规划功能保持一致。

第四章 法律法规和制式文本公示

第十四条(法律法规公示)公示台上应公示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保定市主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保定市主城区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实施细则》等。

第十五条(制式文本)公示台上应公示的制式文本包括:《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包括预售及现售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测绘机构出具的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样本。

第五章 商品房销售机构及工作人员信息公示

第十六条(销售机构及人员管理)项目委托代理销售的机构及销售人员、委托代理网络销售机构及其人员信息均须在现场公示栏进行公示。未经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或未在销售现场公示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严禁在销售现场从事经纪服务。

对于房地产销售项目公示,销售人员应熟知项目规划设计、工程建设进度及房屋销售、金融信贷、税费缴纳、不动产登记等政策与流程及不利因素、销售政策法规、规范推广用语等房地产销售项目公示方面内容。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应规范销售人员对商品房销售公示内容的介绍行为、用语和流程,要求销售人员向购房人详细介绍项目公示信息。

第十七条(经纪人员实名服务)项目销售现场经纪工作人员应实名登记,服务时应当佩戴载明真实姓名、照片、机构名称、职务职称、证件有效期等信息的工作牌。

第十八条(服务内容公示)房地产项目委托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应当公示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委托合同文件及经纪人员名单。

开发企业自行委托的经纪、法律等服务,应向购房人公示相关费用由开发企业负担的公示信息。销售现场提供的由购房人自行选择委托代办的相关服务,应明码标价并明确公示由购房者自愿选择的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宣传信息一致性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工作人员向购房者介绍的信息应客观、全面、准确,与公示信息一致。门店、网站、微信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项目及房源信息应真实客观,广告信息应如实宣传,不得误导购房人。

第六章 商品房销售现场宣传信息公示

第二十条(真实性要求)商品房销售现场的宣传行为及对外公示的宣传资料应符合《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宣传资料真实、准确、客观,不得欺骗或误导购房者。开发项目展板、沙盘、楼书、图册、APP软件等各类销售公示资料展示的项目范围内内容应当与规划许可内容一致,建筑物、构筑物、绿地景观、小区道路等尺寸比例、坐落应与规划许可总平面图一致;项目以外的展示内容应当与现状保持一致,准确标明展示内容的规划建设状态,不宜展示未建设内容。不得采取夸大有利因素或弱化、隐瞒不利因素等方式制作与规划设计或实际不相符的图标、模型。规划调整和设计变更影响展示内容的,应及时更新。

第二十一条(广告内容)开发企业或房地产经纪机构制作宣传单、广告牌等宣传资料、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其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发布不实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渲染房价上涨预期,不得误导购房人,不得公示和宣传项目众筹、分期首付、首付贷零首付、假按揭售后包租返本销售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不确定信息)商品房相对应的学区或学校、地铁站点及其他规划配套等不确定信息,应以当时的政策信息为准,开发企业及经纪机构公示的不确定信息不得作为确定信息进行宣传推广。

第七章 样板间展示及装修信息公示

第二十三条(样板间设置要求)样板房优先设置在永久性建筑内。样板房展示内容应与房屋实际交付标准保持一致。交付标准为毛坯的,样板房应当以毛坯形式展现;交付标准为全装修的,样板房内摆放的家具、家电等非设施设备的,应标注尺寸大小,并在显著位置明示交房标准或非交房标准。

第二十四条(装修房公示要求)全装修交付商品房项目,设置专门区域公示项目装修交付使用的主要材料、设施、设备清单、名称、品牌、型号、材质等信息。主材产品可在同一档次提供1—3个产品目录。鼓励全装修交付商品房项目设置装修施工工艺展示样板房。

第二十五条(样板间信息同审批文件同一致)开发企业在公示信息时,应当公示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以及预售方案中确定的户型样式、结构尺寸、交付标准、施工工艺的交付样板间,并在交付标准样板间中布置工艺样板区。销售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导致交付样板间与实际交房状况不符的,应在交付标准样板间和工艺样板区内增设设计变更前后的实体对比展示内容。

项目存在多个户型的,应设置各个户型的交付样板间。样板间入口处应显著标识该样板房的户型编号。异地样板间应明确标识方位。

第二十六条(样板间同实际交付一致)交付样板间的装修装饰标准应与预售方案中所列的清单内容、购房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项目实际交房状况保持一致。交付样板间和工艺样板区应保留至项目全部商品房完成交付三个月后。

第二十七条(创意样板间要求)开发企业在设置交付样板间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创意样板间。创意样板间的非交付标准及非交付范围的设施设备应在显著位置标注。样板间展示的所有家具应标示真实三维尺寸。鼓励样板间标示房屋交付三维尺寸。通过VR技术、三维视频等方式线上展示样板间的,应真实全面。

样板间设置应与商品房规划属性和使用功能一致,创意样板间的设置不得诱导业主违规改变商品房规划属性和使用功能。不得用创意样板间代替交付样板间。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销售现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辖区商品房项目销售公示行为的检查。在检查中发现项目企业未按规定在商品房销售现场进行公示,或信息公示不完整、不规范、不及时更新等情形的,应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警告、公开通报、暂停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拨付、信用惩戒等处理。对存在误导消费、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依法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情形,及时移交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除主城区以外的其他县(市、区)、开发区商品房销售公示信息管理,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自2022年X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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